2024年7月1日中国将实施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其中在公司解散、清算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清算程序等新内容,对此引起了社会及企业的广泛关注。
修改上述条款的主要原因是针对近几年来由于疫情及社会整体的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环境等的变化,导致部分外资企业撤离中国市场,以及国内不少企业也出现了关门倒闭的现象。同时,为了明确外资企业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的过渡期内进行清算、股转、股权回购等实务操作时的法律依据,新法特别调整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施清算时的统一法律依据。
本次敝所结合「新法」规定对公司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成员的构成等事项等进行简要说明,供现地日系企业及中国企业参考。
1.明确了董事的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负有清算义务,并及时成立清算组和同时启动清算程序的人员。
「新法」实施之前,通常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新法」对上述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在新法第23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加重了董事的清算责任和义务。
实务中,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决议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时,如果公司董事未在规定期限(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并由此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新法」第232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担当董事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 可另行约定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般是指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人员或专门机构。
此前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新法」未区分公司类型,在第23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为董事,这与董事充分了解公司状况、并具备运用专业的管理知识和实务经验实施清算业务相适应。
但需注意「新法」同时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自主约定,即允许企业意思自治。依据「新法」的上述规定,清算组成员也可以任命由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公司总经理、员工、律师或会计师等组成。
◆对现地日系企业及中资企业的建议
「新法」对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的规定提高了董事实施清算义务的力度。这意味着更加提高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实施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及治理要求。
因此,特别是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与有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及时沟通,了解并迅速对应「新法」对公司清算的最新要求,特别是日系企业在计划撤退时首先应研讨并制定出最优质的退出实施方案,包括选择撤退时的清算方式、比如,一般清算、股转、股权回购、减资、司法清算等,并研讨对应企业退出所引起的关联实务问题,比如,从业员的劳务处理,债权・债务、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关联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理实施和税务对应,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的责任和风险,这可能会成为今后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认真研究、讨论的重要课题之一。
- 董事(取締役)の清算義務の強化
- 2024年度「315晩会」